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管理辦法
112.10.17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
-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二) 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 (三)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6月12日桃教學字第1120053837號函辦理。
二、 目的: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以整潔樸實為原則,目的在培養學生合宜的穿著習慣。
三、 學生服裝規定:
- 星期一、二、四需穿著學校運動服,星期三可穿著便服,星期五可穿著學校運動服或班服。運動服、學校外套等需在左胸前縫上名牌。
-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 在校期間,穿著便服時需在左胸前別上名牌,或在脖子上掛名牌。如有裝著外套,名牌需露在外套外側。
-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除腳受傷或其他無法抗力原因,學生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 學生不宜佩帶貴重飾物到校(包括戒指、項鍊、耳飾、手鐲等),以免遺失及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攜帶手機需經家長及老師同意,並於上課時間關機。
四、 儀容注意事項:
- 學生頭髮應梳理整齊,以自然、乾淨、健康為原則。
- 指甲應定期修剪整齊,保持個人衛生。
五、 服裝儀容管理注意事項:
- (一) 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需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 (二) 對於服裝儀容不合宜之學生,學校應予勸導改進,但不得加以處罰。
六、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組織表
| 委員 | 職稱 | 職掌 |
|---|---|---|
| 召集人 | 校長 | 召開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全般事宜 |
| 行政代表 | 輔導主任 | 綜理本校學生服裝儀容檢查標準訂(修)定相關事宜 |
| 教導主任 | 協助學生服裝儀容檢查標準訂(修)定及其他事宜 | |
| 總務主任 | 辦理本校學生服裝採購相關事宜 | |
| 學生事務組長 | 辦理委員會召開與學生服裝儀容檢查標準訂(修)定相關事宜 | |
| 教師代表 | 低年級導師 | 提供學生服裝儀容檢查標準訂(修)定意見及其他事宜 |
| 中年級導師 | ||
| 高年級導師 | ||
| 家長代表 | 家長會會長 | 提供學生服裝儀容檢查標準訂(修)定意見及其他事宜 |
| 學生代表 | 學生自治市市長 | 提供學生服裝儀容檢查標準訂(修)定意見及其他事宜 |
| 學生自治市副市長 | ||
| 學生自治市幹部代表 | ||
| 學生自治市幹部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