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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 竹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服 務 規 約

輔導園地 / 2019-08-16 / 點閱數: 1450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蘆 竹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服 務 規 約(105.04修訂)

1.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

2.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及遵守,學校章則,為學生表率。

3.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營利事業等作宣傳。

4.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辦)行政工作之義務。

5.教師應依相關法令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輔導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6.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校務會議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7.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8.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9.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及學校章則等相關規定妥善安排。

10.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準備充分,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學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11.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12.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13.教師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以書面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兼任行政職之教師並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之規定。

14.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15.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遇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教師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不得藉故拒絕。

16.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第九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7.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至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18.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

19.教師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並協助本校建構友善校園及安全環境。倘教師知悉學生間、師生間或教職員間有霸凌或侵擾等情事,應主動向本校通報,不得隱匿。

20.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21.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八條規定,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22.教師應詳加了解「刑法」第十六章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規定及罰則,避免觸法。

23.依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規定,教職員工應強化自身對於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並融於教學,教導學生正確觀念;此外,教職員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24.依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規定,教師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教師亦應主動積極強化親師間的溝通、互動與合作,以共同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25.依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八條規定,教職員工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26.依據「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九條規定,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應送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加以確認是否屬於校園霸凌事件。

27.本校國小代理(課)及增置教師、本校所屬教師以外之職員,以及附設幼兒園教師、契約進用人員均適用本規約。

28.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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