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社會局 114 年 12 月 11 日桃社障字第 1140111255 號函辦理。 |
| 二、 |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
| 三、 | 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製作宣導影片及橫幅。 |
| 四、 | 本案宣導影片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短網址路徑為 https://reurl.cc/eVLLWm ) 及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