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經113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獎懲之目的為鼓勵學生之優異表現或輔導其改過遷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或導正學生行為。
(二)獎勵以公開方式為原則,以作為學生之學習楷模。
(三)懲處應視學生之個別差異,輔導其改過遷善。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時,應以其行為表現之情節輕重為基礎,力求審慎客觀及公正合理,並參酌下列事項,作為獎懲輕重之基準:
(一)行為時之年齡。
(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四)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五)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六)行為之手段。
(七)行為之次數。
(八)行為所生之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相關事項。
四、學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依下列規定選擇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一)師長口頭獎勵。
(二)公開場合表揚。
(三)登載於學校刊物。
(四)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
五、學校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得依下列規定選擇適當方式予以輔導或懲處,以導正其行為:
(一)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二)實施個別輔導。
(三)轉介輔導。
(四) 改變學習環境。
(五)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六、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應依其案件種類,由下列人員及單位處理:
(ㄧ)一般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處理;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相關獎勵依本校榮譽制度獎勵實施計畫執行(附件一)。
(二)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點規定先行妥適處理;經處理後仍未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或由相關單位主動協助處理。
(三)重大獎懲案件:應由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單位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七、學生之行為表現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重大懲處案件:
(一)蓄意鬥毆情節重大者。
(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
(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
(五)持有或施用香菸、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
(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
八、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勸誡,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附件二)執行。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學生反應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需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九、本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項,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
獎懲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召集人一人,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其中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學校執行秘書一人。
(四)學校教師代表三人。
(五)家長會代表一人。
(六)學生代表一人。
獎懲會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校長補聘(派)繼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獎懲會應於收到審議申請表之一個月內召開會議,由輔導主任負責召集。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獎懲會委員處理學生獎懲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十一、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時,其會議不得公開,並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審議重大懲處案件時,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十二、學校之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十三、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獎懲決議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四、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不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者,得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五、學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請輔導室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十六、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七、學校由學務組辦理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
十八、本要點呈請校長核可,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表
委員 |
職稱 |
召集人 |
校長 |
執行秘書 |
學生事務組長 |
行政代表 |
輔導主任 |
行政代表 |
教導主任 |
教師代表 |
低年級老師 |
教師代表 |
中年級老師 |
教師代表 |
高年級老師 |
家長代表 |
家長會會長 |
學生代表 |
學生自治市市長 |
附件 |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
申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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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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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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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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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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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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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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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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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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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表
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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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年 班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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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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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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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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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當事人家長或監護人意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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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級任導師輔導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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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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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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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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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書
日期: 年 月 日
會議 日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
會議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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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 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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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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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裁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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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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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檔號:
保存年限:
保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
地址: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小○字第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貴子弟奬懲裁決通知書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校 年 月 日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裁決結果辦理。
附註:受獎懲人對獎懲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正本:
副本:本校輔導室、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