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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12修正通過)

輔導園地 / 2024-10-07 / 點閱數: 1287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139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獎懲之目的為鼓勵學生之優異表現或輔導其改過遷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或導正學生行為。

(二)獎勵以公開方式為原則,以作為學生之學習楷模。

(三)懲處應視學生之個別差異,輔導其改過遷善。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時,應以其行為表現之情節輕重為基礎,力求審慎客觀及公正合理,並參酌下列事項,作為獎懲輕重之基準:

(一)行為時之年齡。

(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四)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五)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六)行為之手段。

(七)行為之次數。

(八)行為所生之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相關事項。

四、學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依下列規定選擇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一)師長口頭獎勵。

(二)公開場合表揚。

(三)登載於學校刊物。

(四)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

五、學校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得依下列規定選擇適當方式予以輔導或懲處,以導正其行為:

(一)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二)實施個別輔導。

(三)轉介輔導。

 (四) 改變學習環境。

(五)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六、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應依其案件種類,由下列人員及單位處理:

(ㄧ)一般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處理;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相關獎勵依本校榮譽制度獎勵實施計畫執行(附件一)。

(二)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點規定先行妥適處理;經處理後仍未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或由相關單位主動協助處理。

(三)重大獎懲案件:應由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單位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七、學生之行為表現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重大懲處案件:

(一)蓄意鬥毆情節重大者。

(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

(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

(五)持有或施用香菸、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

(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

八、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勸誡,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件二)執行。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學生反應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需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九、本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項,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

    獎懲會置委員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召集人一人,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其中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學校執行秘書一人。

(四)學校教師代表人。

(五)家長會代表一人。

(六)學生代表一人。

    獎懲會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校長補聘(派)繼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獎懲會應於收到審議申請表之一個月內召開會議,由輔導主任負責召集。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獎懲會委員處理學生獎懲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十一、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時,其會議不得公開,並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審議重大懲處案件時,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十二、學校之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十三、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獎懲決議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四、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不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者,得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五、學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請輔導室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十六、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七、學校由學務組辦理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 

     

十八、本要點呈請校長核可,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表

委員

職稱

召集人

校長

執行秘書

學生事務組長

行政代表

輔導主任

行政代表

教導主任

教師代表

低年級老師

教師代表

中年級老師

教師代表

高年級老師

家長代表

家長會會長

學生代表

學生自治市市長

 

附件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

 

 

申請人

姓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職稱

申請事件說明

申 請 人

學務組長

輔導主任

校   長

備   註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表

學生姓名

班級

年   班

性別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關係

事實理由:

學生當事人家長或監護人意見陳述:

學生級任導師輔導紀錄:

討論決議:

獎懲依據:

簽名: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書

日期:  年  月  日

會議

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會議

地點

獎懲會

召集人

事由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裁決結果

備  註

 

校長:

 

正  本

檔號:        

保存年限: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

地址: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發文字號:字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貴子弟奬懲裁決通知書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校 年 月 日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裁決結果辦理。

附註:受獎懲人對獎懲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正本:

副本:本校輔導室、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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