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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12修正通過)

輔導園地 / 2023-11-21 / 點閱數: 239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121017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獎懲之目的為鼓勵學生之優異表現或輔導其改過遷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或導正學生行為。

(二)獎勵以公開方式為原則,以作為學生之學習楷模。

(三)懲處應視學生之個別差異,輔導其改過遷善。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時,應以其行為表現之情節輕重為基礎,力求審慎客觀及公正合理,並參酌下列事項,作為獎懲輕重之基準:

(一)行為時之年齡。

(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四)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五)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六)行為之手段。

(七)行為之次數。

(八)行為所生之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相關事項。

四、學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依下列規定選擇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一)師長口頭獎勵。

(二)公開場合表揚。

(三)登載於學校刊物。

(四)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

五、學校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得依下列規定選擇適當方式予以輔導或懲處,以導正其行為:

(一)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二)實施個別輔導。

(三)轉介輔導。

 (四) 改變學習環境。

(五)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六、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應依其案件種類,由下列人員及單位處理:

(ㄧ)一般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處理;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相關獎勵依本校榮譽制度獎勵實施計畫執行(附件一)。

(二)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點規定先行妥適處理;經處理後仍未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或由相關單位主動協助處理。

(三)重大獎懲案件:應由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單位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七、學生之行為表現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重大懲處案件:

(一)蓄意鬥毆情節重大者。

(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

(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

(五)持有或施用香菸、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

(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

八、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

    心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勸誡,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件二)

    執行。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學生反應經教師判斷,或教

    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需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

    止處罰。

九、本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項,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

    獎懲會置委員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召集人一人,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其中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學校執行秘書一人。

(四)學校教師代表人。

(五)家長會代表一人。

(六)學生代表一人。

    獎懲會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校長補聘(派)繼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獎懲會應於收到審議申請表之一個月內召開會議,由輔導主任負責召集。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獎懲會委員處理學生獎懲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十一、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時,其會議不得公開,並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

      審議重大懲處案件時,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十二、學校之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十三、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獎懲決議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依據,

     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四、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不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者,得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五、學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請輔導室持續

      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十六、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

      機構處理。

十七、學校由學務組辦理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 

     

十八、本要點呈請校長核可,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表

委員

職稱

召集人

校長

執行秘書

學生事務組長

行政代表

輔導主任

行政代表

教導主任

教師代表

低年級老師

教師代表

中年級老師

教師代表

高年級老師

家長代表

家長會會長

學生代表

學生自治市市長

 

附件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

 

 

申請人

姓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職稱

申請事件說明

申 請 人

學務組長

輔導主任

校   長

備   註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表

學生姓名

班級

年   班

性別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關係

事實理由:

學生當事人家長或監護人意見陳述:

學生級任導師輔導紀錄:

討論決議:

獎懲依據:

簽名: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書

日期:  年  月  日

會議

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會議

地點

獎懲會

召集人

事由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裁決結果

備  註

 

校長:

 

正  本

檔號:        

保存年限:

桃園市蘆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

地址: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發文字號:字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貴子弟奬懲裁決通知書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校 年 月 日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裁決結果辦理。

附註:受獎懲人對獎懲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正本:

副本:本校輔導室、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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