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13年 9 月 4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貳、宗旨:
一、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實施原則: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一)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三)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四)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一)學校發展設計課程活動、評量方式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二)學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三)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四)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五)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六)性別平等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
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針對學校安全規劃、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及校園性別事件、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辦理,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四、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肆、工作內容:
一、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二、每學年至少實施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
三、加強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每學年至少辦理教師進修活動及學生宣導活動
四、依實際需要,配合各科教學,研發相關教材教法。
五、建立性別歧視與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並得視個案之特殊性,邀請相關人士參與處理。
六、檢視、改善並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如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並適時辦理校園人身安全教育研討活動,以確保人身安全。
伍、委員會組成:
由校長兼任召集人,業務承辦人兼任執行秘書,委員:由行政代表、教師、校護、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等兼任之。
陸、本實施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