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 113 年 7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339A 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聘任具備身心障礙教育行政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教育人員,擔任國教署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以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並提升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推展服務品質,辦理旨揭遴選作業。 |
三、 | 國教署徵求以全時支援之專業工作人員,相關遴選要項說明如下: |
(一) | 參加遴選之專業工作人員,須具備以下資格: |
1、 | 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
2、 | 具備文書處理及基本電腦軟體應用能力。 |
3、 | 具備身心障礙教育經驗及服務熱忱。 |
4、 | 具備鑑定安置相關專業知能。 |
(二) | 推薦及遴選程序:由國教署組成遴選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採面試,另行通知)。 |
(三) | 本次專業工作人員遴選名額為 3 人,任期自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 |
(四) | 本案以全時支援之專業工作人員,所遺課務由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所需經費將由國教署支應。 |
(五) | 受聘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權益、應遵守義務,及考核與獎勵,詳如簡章。 |
四、 | 倘請貴校教師符合下列資格且有意願擔任者,請經由貴校同意後,於 11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由貴校函報本局報名表及備審佐證資料,並請先行電話聯繫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