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轉知修正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 114 年 11 月 25 日府政安字第 1140333302 號函辦理。 |
| 二、 | 按大陸委員會 114 年 9 月 30 日函發「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意旨,各機關公務員赴陸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由機關政風單位 (如未設政風單位將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單位即時通報(如附件 1)。 |
| 三、 | 因應前揭精進措施,轉知修正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如下: |
| (一) | 赴港澳事前通報 |
| 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 2)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政風單位核章欄位即無需核章)。 |
| (二) |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
| 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 3)調整由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受理,並由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