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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長 - 教導處 | 2026-02-23 | 點閱數: 11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15 年 2 月 10 日原民教字第 1150006818 號函辦理。
二、 為強化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專業知能,並建構制度化培訓機制,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導入「集中訓練」及「實務演練」模式,以集中化訓練方式,系統性培育語言人才。參訓學員除支給學習津貼外,於結訓後即分發派任為語推人員,採「訓用合一」方式辦理,以確保語推人員之穩定與持續,爰辦理旨案培訓。
三、 培訓對象及資格:
(一) 培訓對象:有志擔任語推人員者。
(二) 報名資格: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含)以上合格證書(含聽說讀寫)者。
四、 培訓時間及地點:
(一) 培訓時間: 115 年 4 月 15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11 日止,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將視實際安排彈性調整。
(二) 培訓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臺北市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
五、 報名時間及甄選方式:
(一)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 115 年 3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
(二) 甄選方式:
1、 書面審查( 30%):審查項目包含族語能力證明、相關學經歷、族語推廣經驗及報名表填寫內容等。
2、 面試( 70%):評分項目包含族語基礎表達與溝通能力、對原住民族語言推廣工作之認知與投入意願、實務經驗、應變能力及服務穩定度、配合集中培訓及後續分發服務之意願。
六、 培訓期間提供免費住宿(師大會館),上課日提供早、午餐(須自備環保杯及餐具)。
七、 研習期間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2 萬 9,500 元整,如中途退訓或未能配合分發服務者,應償還所領 50%學習津貼。
八、 培訓相關規定:
(一) 參訓學員皆須參與族語能力檢測,未依通過檢測者,應償還所領 50%學習津貼。
(二) 參訓學員依測驗成績、服務意願及區域需求於結訓時分發。
(三) 結業分發後放棄資格或未依規定擔任語推人員工作服務滿 2 年者,應償還所領 50%學習津貼。
(四) 參訓學員應於到職後 2 年內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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