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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2-23 | 點閱數: 1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2 月 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0463 號書函 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第 70 條第 3 項、第 77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09 條規定 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 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按: 同時再任 2 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 合併計算之),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 款,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三、至教職員退休再任前開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 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標準以下,以繼續支領月退休金一節,茲以依各職域法令規定進用人員,於各該法令已明 定其薪資標準等相關規範,旨揭疑義因涉及各該規範適用 問題,仍應先就退休人員再任職務之支薪規定確認得否依 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退撫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該部 91 年 12 月 16 日台( 91 )人(三)字第 91184221 號書函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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