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函轉教育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非政府代表委員之教師組織成員遴選作業,惠請貴校於 115 年 6 月 15 日前,轉知貴校教師會協助推薦,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之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4 條第 3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及教師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及教育部 115 年 5 月 2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55401762 號函辦理。 |
| 二、 | 為廣納各界人才,請踴躍推薦課審會之教師組織委員參考名單;課審會委員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說明如下: |
| (一) | 課審會委員任期 4 年,任滿得連任。 |
| (二) | 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
| 1、 |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
| 2、 | 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
| 3、 | 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
| (三) |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
| (四) | 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之 1 第 4 項第 1 款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經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
| (五) | 「教師組織」係依教師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
| 三、 | 學校教師會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及發言摘要。 |
| 四、 | 若有前揭推薦相關問題,請逕洽教育部梁小姐,(04)37061131 。 |